秦皇岛市交通局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秦皇岛市计生委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市局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局长负责制,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局工会主任;成员:工会副主任、财政科科长、审计科科长、计划科科长、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局直属各单位确定一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市局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咨询服务;
(四)负责市局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八条局直属各单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
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及市局计生办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基层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市局每年以预算的形式为局计划生育工作划拨专项经费,确保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条生育调节
(一)提倡职工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二)双方无子女的职工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上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准生证》,并上报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一条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二)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
(三)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局计生办登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依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凡违反《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规定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含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全体干部职工、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追究的形式
1、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2、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3、考核降档;
4、党纪政纪处理;
5、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追究的程序
1、对平时发现和年度考核时发现违反责任制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需要进行纪律追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2、对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违纪的,需给予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人劳科、组织科提出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
3、对在年度考核时需予以降低评议档次的,由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予以定档。
五、追究的内容
1、对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处理。
2、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主管领导要在有关会议上作检查。
3、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的,要作公开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现职岗位。
4、不按干部提拔任命程序和规定,任命副股级以上人员的视为无效,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局写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对举报本单位及领导干部问题的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要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6、本单位及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不到营业性高消费场所休闲娱乐,发生上述问题的给予当事人及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给予调离岗位、行政撤职等处分。
7、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调离现职岗位,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