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  树行业新风   打造诚信交通  让人民满意在交通!

…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You are here: Home » 党务公开信息网 » 制度建设 » 秦皇岛市交通局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秦皇岛市交通局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秦皇岛市计生委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相应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市局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实行局长负责制,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局工会主任;成员:工会副主任、财政科科长、审计科科长、计划科科长、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局直属各单位确定一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七条市局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市局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咨询服务;

(四)负责市局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八条局直属各单位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

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及市局计生办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保证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基层单位贯彻落实。

第九条市局每年以预算的形式为局计划生育工作划拨专项经费,确保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十条生育调节

(一)提倡职工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二)双方无子女的职工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上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单位进行登记,办理《准生证》,并上报局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一条奖励与社会保障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二)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

(三)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局计生办登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1、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三十天;

3、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依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凡违反《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规定的,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适用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含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全体干部职工、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追究的形式

1、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2、公开检查,通报批评;

3、考核降档;

4、党纪政纪处理;

5、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追究的程序

1、对平时发现和年度考核时发现违反责任制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需要进行纪律追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2、对在年度考核中发现违纪的,需给予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人劳科、组织科提出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

3、对在年度考核时需予以降低评议档次的,由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上报局长办公会和党委会予以定档。

五、追究的内容

1、对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公开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处理。

2、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主管领导要在有关会议上作检查。

3、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亲属谋取私利的,要作公开检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现职岗位。

4、不按干部提拔任命程序和规定,任命副股级以上人员的视为无效,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局写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对举报本单位及领导干部问题的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要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6、本单位及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得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不到营业性高消费场所休闲娱乐,发生上述问题的给予当事人及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给予调离岗位、行政撤职等处分。

7、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调离现职岗位,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reated by 123
Last modified 2008-08-06 05:43 PM
组织机构
活动方案
领导讲话
整改措施
活动动态
 
政策措施
组织建设
廉政建设
制度建设
领导讲话
精神文明建设
 
 
海港区交通局
山海关区交通局
北戴河区交通局
开发区交通局
抚宁县交通局
昌黎县交通局
卢龙县交通局
青龙县交通局
 
 
《中国交通报》征订
 
Personal tools

Copyright 2002 hebe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秦皇岛市交通局网络管理中心制作

秦皇岛市交通局版权所有
冀ICP备字021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