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系统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促进全系统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信访文件规定,结合交通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信访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依法治访”的原则,围绕正行风、保稳定,进一步强化领导信访责任制,全面落实信访工作五项制度,拓宽信访渠道、钝化信访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交通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为实现全市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目标提供有力保证。
二、组织领导
1、按照上级及有关领导对做好信访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市局加大信访工作力度,成立市交通系统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办公室、党办、人劳科、法规科、组织科、工会、监察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局监察室(举报中心)牵头,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局办公室、党办、人劳科、法规科、组织科、工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局属企事业单位也要健全机构,明确人员。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余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要至少选调一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为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信访工作机制,使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3、信访工作要实行按单位按部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研究解决,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
三、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各类问题,坚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1、对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的处理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包括对交通工作和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都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鼓励、表扬;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凡政策允许而有条件办到的,一定要及时地千方百计地帮助解决。对于有关单位和部门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办而不办,或拖延推诿的,局信访工作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督促,必要时报请局有关领导。有些问题虽然合理,但限于条件暂时还不能解决,应对来信来访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信访人能够理解,做到心情舒畅,满意而归。
2、对不符合政策,但确有实际困难的问题的处理
对这类问题,既要体谅、同情来信来访者的实际困难,又要认真主动做好来信来访者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顾全大局,支持理解。同时,对政策允许而又有可能解决的实际困难,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
3、对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处理
(1)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信访的,首先应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了解,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查结后,按规定予以办理。凡市局向下批转的检举和控告有关人员的信访案件,具体承办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将信件转给被检举者或被控告者本人,或与本案有牵连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保护控告、检举人的民主权利。
(2)严禁被检举或被控告人员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部门以及单位、部门领导对检举或控告者采取报复行为,凡对检举、控告人采取报复行为者将予以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3、对无理取闹人员的上访处理
来信来访者没有正当理由,企图借来信来访达到某种目的,或来信来访者所提要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已给予合理解决,但依然纠缠不休的,要对上访人提出批评,并对其进行民主权利和法制教育;行为属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的处理
对匿名、化名来信来访不得搁置不理。检举、揭发的情况属实,可根据事实对被检举者进行处理,不必也不准追查来信来访者的真实姓名。对匿名的诬告、诽谤,其它不良用意者,除给予当事人正名外,还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1、要热情耐心,忌言语粗暴
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各种问题,是对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信任的表现,也是群众的民主权利。各单位各部门接待来信来访时一定要热情耐心,要以同志式的平等态度诚恳交谈,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上访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2、要冷静分析,忌偏听偏信
信访接待中,对信访者提出的各类问题,既要虚心倾听,又要保持冷静,注意分析,切忌偏听偏信一面之词,决不能轻易表态,以免导致工作被动。
3、要防止意外,忌麻痹大意
在接待来访中,对个别情绪激烈、态度蛮横者,应引起警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4、要秉公办事,忌包庇遮掩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对信访中提出的批评建议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检举、控告中涉及领导干部亲友、同学、同事、上级领导的,决不能拖延不办或徇私包庇、通风报信、化大为小,更不能私自销毁来信。一定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5、要及时处理,忌敷衍塞责
对于群众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凡是政策充许、又有条件办理的,一定要及时处理,决不能借故一拖再拖。也不能采取“一看一听而过、一转一推了事”的态度,要抱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
五、工作程序
1、处理来信
(1)阅信。认真细看,弄清信意,不可草率马虎。如属申诉信件,阅信时对照有关政策,分析其申诉反映的问题是否应该落实政策规定;如是检举、揭发、控告信,要弄清信中所涉及的人员情况和问题性质情节;如属建议信,要研究所提建议的价值,请涉及部门考虑处理。
(2)摘要登记。来信编号后,将来信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摘要登记,以便领导阅批。
(3)领导阅批。将填写好的信访举报登记卡与信件装订在一起,送有关领导阅批。
(4)办理。按领导批示要求迅速办理,该了解情况的要及时了解核实,弄清事情原委,及时复信。发现重要问题,马上向上级领导汇报。属上级部门转来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在及时认真处理后,要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5)转交有关单位和部门办理的信访件,要及时归口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和部门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要进行经常性的催办。对检举揭发性信件,要及时向有关处理部门查询处理结果。凡经市局领导批示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必须限时办结,超出规定时限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局信访工作部门有权提请承办部门复议、重新办理。如遇顶着不办或应付了事,对催办不理不睬的案件,应报请主要领导亲自过问。
(6)答复。除匿名、化名信外,对群众来信都应及时认真地答复。复信工作也要贯彻“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承办部门在办完之后,必须给信访人正式答复。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充分体现出交通系统对群众信访问题的重视。
(7)归档。来信处理结束,将原件、处理结果、答复情况等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2、接待来访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是党和政府直接同群众对话的一种形式,信访工作人员应抱着满腔热忱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工作。
(1)登记。请来访群众填写来访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按来访人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局属各业务涉及部门合理分流。
(2)接待。一般问题可由局信访部门负责接待,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问题,由有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待,涉及重要问题由主管局领导接待。同来访者交谈,要坚持“一听、二问、三记、四分析”。听,就是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意见,让其把话讲完。问,就是把来访者没有讲清的主要问题问明白,特别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记,就是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分析,就是通过听、问等方式,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这一问题应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承办,为下一步处理和解决打下基础。
(3)处理。对信访案件的处理要坚持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特别要注意的是,未弄清情况和做进一步核实的,决不可轻易表态。对重复上访者,更要反复、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直到来访人息访为止。对于一些重要上访问题,如发现有串联成批成为苗头隐患的,要在认真搞好排调的同时,于2小时内向主管领导和市局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六、工作职责
1、代表本单位领导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系统内职工和人民群众的来访,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规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和答复。
3、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不属于市局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按反映问题的性质,准确地转交给局属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4、催办、检查、督促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久拖不解决的要督促抓紧落实办理;对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要给予协调或协助处理。
5、直接调查一些重要的信访问题;完成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6、经常分析交通系统信访情况,善于从中查找苗头隐患和存在问题。主动、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提出建议,从中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7、加强横向联系,密切协作,做到党务、行政、工会等部门齐抓共管信访工作。
8、处理来信来访做到手续完备。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归档。
9、严守工作机密,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检查
1、信访工作纳入局机关、企事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中。凡未完成信访工作年度责任目标的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对推责任、躲难题、绕矛盾,不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稳控局势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调整。
2、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失职、失控、失察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恶性案件的责任者;对参与组织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恶性案件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八、附则
各县(区)交通局的信访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