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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秦皇岛市交通局全系统干部职工及配偶子女廉洁自律行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规范干部职工从政行为,约束配偶、子女奉公守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交通系统所有管理和服务岗位人员,包括: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即具体从事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稽、港航管理、公路通行费征收五个方面的行政执法执收工作人员)、公路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督人员、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服务组织职工。

第二章规范要求

第三条全市交通系统干部职工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严禁利用职务和岗位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自己及配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本人不得从事公路客货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有关的搬运装卸、车辆维护修理、车辆技术检测、运输服务等与自身职权范围有关的经营性行为;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在上述范围内的经营性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五条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人员本人不得从事与公路养护和路政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在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及超限运输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用地审批方面提出经营申请;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在上述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六条公路规费征稽人员本人不得从事与公路客货运输有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在从事与公路客货运输有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中减免公路规费或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第七条港航管理人员本人不得从事与船舶代理、旅游船舶经营、船舶技术监督检验、水运服务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等与自身职权范围有关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在上述范围内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个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经商行为;不准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在从事与工程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服务组织职工本人不得从事与自身工作有关的个人经商办企业行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属在从事上述范围内的经商办企业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全市交通系统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规定。

交通系统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责令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执收)岗位,同时对本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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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modified 2008-08-06 05:4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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