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央、省、市委组织部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谈话诫勉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干部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第三条凡局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或日常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一)领导干部不能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政绩平平;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二)经考察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领导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领导干部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定期经济审计、提拔前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问题,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第四条局组织科根据班子考察、年度考核或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提出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对象,经局党委书记同意后,向谈话诫勉对象下达谈话诫勉通知书。
对干部实施谈话,分别由局党委主要领导或局分管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条被谈话诫勉的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一周内,要向局组织部门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干部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经单位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局组织科。
局组织科负责对被诫勉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考察已改正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问题的,经局党委研究给予降免职处理或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接受组织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干部要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批评自我批评。
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局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