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民服务  树行业新风   打造诚信交通  让人民满意在交通!

…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You are here: Home » 党务公开信息网 » 廉政建设 » 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的规定

中共秦皇岛市交通局委员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谈话诫勉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增强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根据中央、省、市委组织部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谈话诫勉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党纪政纪最低处分的,由党组织直接找本人谈话,指出问题,告诫劝勉,进行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管理制度。本着从严治党、有错必纠、以正面教育为主、超前预防的原则,通过谈话诫勉达到提高干部自我约束意识,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避免小错酿成大错,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第三条凡局党委管理的干部在干部考察、考核、民主评议或日常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均作为谈话诫勉对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帮助其及时改正。

(一)领导干部不能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政绩平平;官僚主义严重,不深入实际,不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生活作风不检点,不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但够不上执纪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或纪律处分的。

(二)经考察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三)领导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领导干部之间闹矛盾应承担主要责任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决策不利,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定期经济审计、提拔前和离任时经济责任审计有一定问题,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因其它问题组织认为需要谈话诫勉的。

第四条局组织科根据班子考察、年度考核或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提出需要进行谈话诫勉的对象,经局党委书记同意后,向谈话诫勉对象下达谈话诫勉通知书。

对干部实施谈话,分别由局党委主要领导或局分管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的具体要求,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五条被谈话诫勉的干部在接到《诫勉通知书》一周内,要向局组织部门写出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进措施的书面报告。诫勉期一般为半年。诫勉期满后,被诫勉干部要写出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报告,经单位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局组织科。

局组织科负责对被诫勉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考察已改正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思想、工作表现没有好转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对仍无明显改进或又出现新问题的,经局党委研究给予降免职处理或由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接受组织谈话;被谈话诫勉的干部要在本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严肃开展批评自我批评。

谈话诫勉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端正态度,认真反思,积极改正错误,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局党委主要领导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领导干部在受诫勉期间,一律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

Created by 123
Last modified 2008-08-06 05:43 PM
组织机构
活动方案
领导讲话
整改措施
活动动态
 
政策措施
组织建设
廉政建设
制度建设
领导讲话
精神文明建设
 
 
海港区交通局
山海关区交通局
北戴河区交通局
开发区交通局
抚宁县交通局
昌黎县交通局
卢龙县交通局
青龙县交通局
 
 
《中国交通报》征订
 
Personal tools

Copyright 2002 hebe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省·秦皇岛市交通局网络管理中心制作

秦皇岛市交通局版权所有
冀ICP备字0215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