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交通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有效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秦皇岛市交通局《公路新改建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要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廉政建设应履行的职责,严格实行责任制,保证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每一项新改建工程都达到优质廉政工程。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及市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单位和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并纳入各有关单位和领导的目标责任管理,与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组织实施等各环节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验收。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抓工程进度质量必须抓廉政建设的原则,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对整个项目工期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包括:
全面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从该项目立项开始,每一环节的开始前都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期间要适时召开分析会,事后召开总结会。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分解目标任务,具体责任到人,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采取积极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各从业单位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第七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落实向社会的公开承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选准选好施工队伍,严把市场准入关。教育所属人员廉洁自律,操守为重,严禁以权谋私,不向其他从业单位“吃、拿、卡、要、报”,树立良好社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市交通局制定的“五条禁令”,做到“八严格、八不准”和“四禁止”。
第九条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和遵守《廉政合同》。各从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法人单位人员行贿或馈赠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为其报销任何费用,安排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购买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条对市局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每项工程的纪检监察特派员,各从业单位均应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认真对待所发生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章责任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市局对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各从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在具体考核工作中,将对工期的各阶段和工程结束后的廉政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从业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出总体评价,作为业绩评定、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工程项目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下列行为的应予追究。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十三条各从业单位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违反《廉政合同》的,第一次提出警告,如累犯,将被列入本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不受欢迎的单位,视情况确定2—3年不准再次进入。



